关于江门市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02 【字体: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我市拟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23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箱:jmhbjdc@163.com。

(二)信件方式: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支持实施”、“反对实施”或“其他”)。

(三)传真电话:3502032,逢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8:30至12:00、14:30至17:30。

三、为保障所提供意见真实可信,请提出意见的市民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否则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1、江门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2、《江门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说明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附件1

江门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划定区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行政区域范围。

三、禁用标准: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附件2

《江门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随着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日益严格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排气中污染物的排放分担率逐渐提高。一直以来,我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都远落后于机动车,大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都疏于维护保养,加上部分非道路柴油机所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偏高,导致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更加严重,已不容忽视。《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我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划定低排放控制区。根据我市2017年开展的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现状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基准年2016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排放污染物11152吨,其中PM10473吨、PM2.5459吨、碳氢化物800吨、氮氧化物6323吨、一氧化碳2978吨、二氧化硫119吨。根据国家的统计数据,2016年江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0670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相当于机动车排放量的59%。

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是削减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三、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船舶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打桩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等。

(二)关于高排放区禁止范围的划定

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的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根据我局开展的以2016年为基准年的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现状调查研究结果显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709.1吨、339.5吨、2062.9吨。我市近2年大气环境质量较之前有所下降,而我市3个大气国控点均位于主城区,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域,禁止高排放移动机械在主城区使用,可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因此,第一阶段将江门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即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划为低排放控制区。

(三)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现阶段,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严重落后于汽车的排放标准,单机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一般远比柴油车严重。即使是符合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颗粒物的限值根据功率的不同在(0.2-1.0)g/kWh之间,与同期实施的国家Ⅳ阶段车用重型柴油机的限值0.02g/kWh相比,也相差甚远。据此可以认为,在消耗相同柴油的情况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与我国目前在用的国Ⅳ柴油车相比,其细颗粒物排放可能是柴油车的10-50倍,甚至更多。另一方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燃油和机油质量也难以保证。基于此,考虑到在主城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对周边市民的生活影响较大,因此,本《通告》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概念界定为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