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2018〕70号
关于修订《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使用项目经费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
为加强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财企〔2004〕1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经费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经费验收管理规定
2、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验收表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经费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项目经费验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财企〔2004〕1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后,应及时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经费验收。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特殊情况可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验收,但必须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一年内完成验收手续。
第四条 申请项目经费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经费验收表;
(二)项目经费验收申请文件、项目经费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述、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凭证资料。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与决算表对应的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配套的收入凭证和支出凭证复印件。
(四)工程类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或验收报告等资料;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招投标合同或固定资产和登记情况等报告;专项课题研究项目须提供结题成果报告。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项目单位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交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经初步审查,资料齐全完整,由江门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技术评审,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委托技术评审、审计费用在本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技术单位、会计机构分别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和审计报告作出验收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形成专项资金净结余的,或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未使用的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主动退回资金,逾期不退回的,江门市环保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印发的《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验收表
实施或承担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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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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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或承担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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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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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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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及设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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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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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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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 补助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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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述和实施情况(其中列明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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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审意见:
( 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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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
( 公章 ) 年 月 日 |
附件3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资金决算情况 (其中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支出需注明) |
对应会计支出科目名称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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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支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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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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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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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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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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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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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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