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函〔2018〕262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