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对《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财企〔2004〕17号)进行修订,并起草了《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布该送审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门法制
微信号
功能介绍 江门市法制局新闻宣传、信息公开、服务群众和部门单位的重要平台,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法制信息、法治政府建设等情况。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1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保局环监分局综合组(邮政编码:5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jd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环保局
2016年11月1日
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3〕14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排污费收入经缴入国库分库后,属本级地方国库的由市财政预算列支的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其他安排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环保部门职责。
(一)市(区)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市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结合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组织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对象进行申报,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2、汇总本辖区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加强本辖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等。
(二)市级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或支出计划、年度绩效目标;
2.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市直属申请单位或非市直属由市(区)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实地考察等;
3.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4.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报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5.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环保部门做好本辖区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2.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加强本辖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资金管理。
(二)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或者支出计划;
2.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3.会同市级环保部门报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跟踪、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并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六)设立项目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自评。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江门市注册、具备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体系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等。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流域性、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和监测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环境卫生项目、绿化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二)属于新建企业需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项目;
(三)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市直属的,直接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市直属的,向所在市(区)环保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联合向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2、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3、排放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还应当提交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的工商登记资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上年缴税证明的复印件。
4、污染治理工程申报项目,还应当提交环保“三废”治理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含治理工程预算明细)。
5、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具体流程按照《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办理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的审核程序:
(一)市级环保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
(二)经市级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复核完毕,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级环保部门结合申请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计划,报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四)市级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六)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环保部门每年定期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在部门网站公布。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资金使用单位为市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级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款项直接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二)资金使用单位属于市(区)单位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向市(区)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定期与市(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三)资金使用单位属于中央和省垂直部门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的单位,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计划表,以提交项目实施计划表的时间节点作为起始时间,每三个月(季度考核直至项目完工)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
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向市级环保部门申报项目终止,并将专项资金归还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管理;专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移交手续,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完成或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验收的正式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述、项目投资构成、资金开支明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附相关记账、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附表2);
4、验收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市级环保部门接到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申请后,经审查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在6个月内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形成专项资金净结余的,原则上一律收回市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的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污染防治措施执行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抽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财企〔200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计划表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验收表
附件1
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名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施工时间 |
|
项目类别及设计能力 |
| ||||
项目完成时间 |
| ||||||
上年度排污费缴纳金额 (缴纳排污费单位填写) |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其中 | ||||||
自筹资金 (万元) |
贷款 (万元) |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万元) | |||||
|
|
|
| ||||
县(区)环保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环保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
(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项目实施计划表
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名称 |
|
说 明 | ||
项目目标 |
|
| ||
项目内容 |
|
简要叙述项目基本情况。 | ||
投资估算 |
|
填列项目概算构成部分。 | ||
实施进度计划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具体实施内容 |
针对项目特点设定分阶段的项目具体实施内容计划,清晰、明确填报每个阶段的项目实施内容、开始时间、完成时间等。 |
|
|
| ||
|
|
| ||
|
|
| ||
|
|
| ||
资金使用计划 |
|
填列项目资金支出安排情况 | ||
项目效益分析 |
|
分析项目预期社会、环境效益。 |
附件3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资金决算情况 (其中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支出需注明) |
对应会计支出科目名称 |
金额(元) | |
序号 |
具体支出内容 | ||||
|
|
⒈ |
|
|
|
⒉ |
|
|
| ||
⒊ |
|
|
| ||
⒋ |
|
|
| ||
… |
|
|
| ||
合计 |
|
附件4
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验收表
实施或承担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
| ||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名称 |
| ||
实施或承担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施工时间 |
|
项目类别 及设计能力 |
|
项目完成时间 |
|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
专项资金 补助金额 (万元) |
|
项目概述和实施情况(其中列明项目资金支出明细): | |||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签名: 年 月 日 | |||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
( 公章 ) 年 月 日 | |||
江门市财政局验收意见:
( 公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