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部门名称)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是统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指导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4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具体包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门市环境信息中心,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局内设机构8个,分别是:办公室( 人事科)、法规与宣教科、污染控制科( 生态保护科)、环境规划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环境监察分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机关编制46人,实有人数46人(含雇员4人)、离退休26人。属下事业单位编制73人,实有人数94人,离退休13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预算总表之二
三、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五、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一
六、支出总体情况表
七、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八、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九、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政府性资金预算收支情况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十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十四、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计划表
十六、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七、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八、公用基本情况表
十九、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二十、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二十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二十二、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十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二十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十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七、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坚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污染防治,严格环境监管,为我市建设美丽侨乡提供环境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江门市生态环保“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深入推进《江门市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修编,谋划部署“十三五”环保工作。二是狠抓污染减排,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以大气、水污染整治为重点,统筹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流域、重点污染因子的污染整治,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三是严格实施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的配套环境政策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工作水平。四是认真贯彻实施新环保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执法监督,强化两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五是强化风险防范,加强环境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研判、预警和化解,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10334.98万元,比上年增加6200.92万元,增加原因是:潭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3500万元归入我局安排,上年结转黄标车淘汰和锅炉改造补助1931.5万元,污染源设施改造增加300万元等。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903.48万元,占收入的47.44%;专款专用资金3500万元,占收入的33.87%;上年结转结余1931.50万元,占收入的18.69%。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预算总体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10334.98元,其中本年支出8403.48万元,占支出的81.31%,比上年增加4269.42万元,增加原因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769.42万元(其中污染源设施改造增加300万元、人员经费324.32万元,其他专用资金145.1万元),潭江污染治理专项资金3500万元归入环境保护局安排。本年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93.99万元,占2.8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85.9万元,占1.80%;节能环保(类)支出9701.98万元,占93.87%;住房保障(类)支出153.11万元,占1.48%。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903.48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预算1972.88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0.23%,比上年预算增加382.51万元,主要增加因素为人员经费的调整和办公设备购置。分项预算为人员支出预算1287.9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预算171.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513.35万元。
专项支出预算2930.60万元,占支出预算59.77%,比上年预算增加386.91万元,主要增加因素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治理设施改造专项支出增加300万元。分项预算为:1、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专项支出2563.6万元,其中主要为环境保护执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经费263.6万元,污染源治理设施改造专项项目补助2300万元;2、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专项支出230万元,主要为大气、水资源、重金属监测系统运行经费;3、江门环境信息中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专项支出66万元,主要为信息网络维护及软件购置更新和污染源监测系统运作经费;4、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8万元,主要为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监测系统运作经费;5、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63万,主要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工作经费。
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为0元,占支出预算0.00%,与上年预算持平。
3.专款专用资金支出情况。
专款专用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3500万元,用于潭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支出,本支出新增列入2016年市环境保护局预算安排项目。
4.上年结转结余支出情况。
上年结转结余支出1931.5万元。主要是黄标车淘汰和锅炉改造等补助支出1076.5万元; 省补助的核应急工作经费28万元用于核电站前哨经费;污染源监测系统运作经费50万元用于监测成本开支;政府采购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转2016年结算的污染物监测专项经费777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76.78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未有计划购置。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5.60万元,主要包括环境执法、事业单位监测和监测运维等用车的运行经费。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11.18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执行检查接待。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76.7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1.33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8万元,减少原因:无安排购置车辆。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65.6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4.40万元,减少原因:严格按照公务用车改革要求,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1.1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8.93万元,减少原因:贯彻中央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控经费开支。
四、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09.99万元(与部门预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5年增加58.10万元,增长原因是:增加公务用车运行费用24万元和公车改革后的其他交通费34.1万元。其中:办公费12.59万元,印刷费0万元,邮电费5.00万元,差旅费10.00万元,会议费3.00万元,福利费 1.29 万元,日常维修费0.0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0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0.0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00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4.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47.3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水、气监测专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4台(套)。
2016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环境保护管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环境监测等方面目标的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30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计划生育(款):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十七、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反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十八、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反映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土壤、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
二十、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反映用于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反映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住房改革支出。
二十三、城乡社区支出(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反映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