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11-01 【字体:

江门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00343)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市管权限的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

2.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

2)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

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44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第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权责划分(市)

负责市管权限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核准。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

第十三条

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6号)

第六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如:服务年限到期、污染严重经整改后不达标等

2)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功能的;

3)如未建成新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但具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其他可行替代方案。

4)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5)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2)未建成新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或场所的或未具有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可行替代方案的

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但未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打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加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纸质材料请于正式受理前提交。

 表1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书面申请

1          

0

纸质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1        

0

纸质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1

0

纸质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1         

0

纸质           

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1      

0

纸质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0           

1

纸质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0

1

纸质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

0

纸质

办理人员提供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单位盖章;身份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窗口: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网上: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人向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现场出具《收件回执》。

2. 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审查决定和出具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同意的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果。

4. 领取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bbsxjq.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审批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LobbyAction.do?actionType=index)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受理人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预受理通过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市环保部门办事窗口(如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核对纸质与网上电子材料无误后予以即时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 审查。办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结果。制作审批结果,加盖批准机关印章。

4. 领取结果: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bbsxjq.com)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0750-3871162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在"人人乐商场站"下车,步行200米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办理网址

http://wsbs.jiangmen.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咨询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3871162(环保窗口)、0750-3502030(固体废物服务处理中心)。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bbsxjq.com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邮政编码:529000

(2)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窗口、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服务处理中心。

2.投诉

1)窗口投诉。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750-12345

3)网上投诉。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mail.aspx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环保局党办;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邮政编码:510631

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

 

图2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网上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