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罚(2018)12(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6.22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812

 

当事人: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8314142T

法定代表人:田吉平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二路73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4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2017年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浸出渣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4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419